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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厦地税政一[2000]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01 | 生效日期:2000-09-01 |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3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鉴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尚未完成对医疗机构进行分类,经研究决定:凡是收支均列入国家预算,全部支出由国家预算拨款,其收入全部抵顶拨款或支出或用于收入抵补支出,不足部分由预算拨款,并将收支差额列入预算的医疗单位,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凡用医疗服务收入解决相应支出,收支均不纳入国家预算的非营利性医疗单位,不得享受免征各项税收。
厦门市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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