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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检察院收取复印工本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价费[2000]330号、沪财综[2000]6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0-17 生效日期:2000-10-17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办理诉讼用纸及复印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沪检发[2000]128号)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收取复印工本费。

  二、复印工本费收费标准:  
  (一)档案原件复印
  (二)以信函方式索取复印件每件加收4元。

  三、收费收入按国家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请你院收到本函后,即通知有关执收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注册登记手续。

上海市其他机构
2000年10月17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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