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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检察院收取复印工本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价费[2000]330号、沪财综[2000]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0-17 | 生效日期:2000-10-17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办理诉讼用纸及复印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沪检发[2000]128号)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收取复印工本费。
二、复印工本费收费标准:
(一)档案原件复印
(二)以信函方式索取复印件每件加收4元。
三、收费收入按国家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请你院收到本函后,即通知有关执收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注册登记手续。
上海市其他机构
200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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