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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会计类部分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价费[2000]第2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0-16 | 生效日期:2000-10-16 |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会计类部分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沪财会[2000]58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考试的报名费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费仍维持原来标准:每人每次10元。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务费由原来的每人每门20元调整为每人每门25元。
三、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考试考务费由原来的每人每门25元调整为每人每门35元。
四、请你局收到本函后,即通知有关收费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海市其他机构
200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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