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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财政局委派财务总监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会[2000]6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0-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了加强对市财政局委派财务总监(包括财务会计主管,下同)的领导和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和制度,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按照市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市财政局委派财务总监管理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管理体制
(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由市财政局向有关单位和项目直接委派财务总监事项的批复》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关于由市财政局向有关单位和项目直接委派财务总监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市财政局委派的财务总监,其行政、组织和供给关系均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市财政局所属的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实施对市财政局委派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
(二)派驻的财务总监应配合和协助派驻单位负责人依法理财和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务会计监督等事宜。
(三)派驻的财务总监应参加派驻单位有关的行政和业务办公会议。
二、工作职能
派驻的财务总监在支持派驻单位依法理财、自主管理的前提下,其工作职能原则上按《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
(一)管理并监控派驻单位日常财务会计活动;
(二)参与拟订派驻单位有关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筹资融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等;
(三)参与派驻单位资金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法动;
(四)审核派驻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确认其真实性与完整性;
(五)及时发现和制止派驻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经营行为,并向派驻单位最高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六)定期向派驻单位的最高管理部门报告资产运作和财务情况,并接受管理部门的质询;
(七)监督、检查派驻单位下属部门和单位的财务会计和资金运作情况,并向派驻单位管理部门提出审计的建议和进一步完善的措施;
(八)单位内部及其下属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须事先征求派驻的财务总监的意见;
(九)建立派驻单位负责人与派驻的财务总监重要财务事项联签制度;
(十)市财政局和派驻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制度和工作关系
(一)派驻的财务总监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财务总监管理的要求,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派驻的财务总监要认真执行市财政局关于财务总监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定期报告制度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工作情况和派驻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情况。
(三)派驻的财务总监要主动向派驻单位常委(党组)、行政领导汇报工作,接受领导。派驻单位常委(党组)、行政领导要加强对派驻的财务总监的领导,并为派驻的财务总监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派驻单位要配合市财政局对派驻的财务总监的工作进行考核。
上海市财政局
200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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