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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综字[2000]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17 | 生效日期:2000-04-17 |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申请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变更项目名称,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或标准,减免政府性基金等,统一由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和财政部批准。
二、政府性基金的所有权属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三、各级财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政府性基金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一些涉及面广的基金,还应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湖南省财政厅
2000年04月17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9日财综字[2000]2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的规定,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二、根据国发[1996]29号、中发]1997]14号和国办发[199 8]101号文件的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审批。
各地区、各部门申请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变更项目名称、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或标准、减免政府性基金等,一律按照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地区均无权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和标准、减免政府性基金,也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三、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一律按照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四、征收政府性基金的部门或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多收、少收、自行减免或截留政府性基金。
五、除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经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其有关政策的解释,包括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减免政策等,统一由财政部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政府性基金是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收入要按照规定分别缴入同级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或计划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性基金的使用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政府性基金收支计划(预算)和决算。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性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性基金收支及其票据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稽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并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两条 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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