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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价费字[2000]1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4-2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 [1999]2267号)(注:该文见《物价公报》湖北版2000年第2期)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1、报名费(含各种表格):15元/人;
  2、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费(含上交卫生部的费用):医师级110元/人、助理级100元/人;
  3、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费:175元/人;
  4、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考核费:50元/人;
  5、因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是参加综合笔试的前提,故未通过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者,只交纳报名费和实践技能考试费;
  符合卫生部规定免于实践技能考试者,只交纳报名费和医学综合笔试费;
  1998年6月26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认定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只交纳报名费。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已取得医师、助理医师专业技术职称和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师颁发医师资格证书,收取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5元。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申请执业注册的医师进行注册,收取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每人25元。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均为最终收费标准,一律不准提高或加收其他费用,市、州、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报名、考试、证书发放、注册等工作的所需经费,从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中支付,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五、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部用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证书印制发放以及执业医师注册(含发证)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六、所收费用应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交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同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从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医师注册工作开始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200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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