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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子印发《陕西省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0-1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
  新修订的《会计法》已于200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李岚清副总理在全国贯彻实施《会计法》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今年底明年初,要进行一次《会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的指示和程安东省长在全省贯彻实施《会计法》电视电话会议上关于"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要把会计监督工作与财政部门的日常业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寓监督于管理之中"的讲话精神,我省将开展2000年会计信息质量的专项检查和《会计法》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并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现将《陕西省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函  告我们。并请于2001年7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检查《会计法》执行情况书面上报我厅。联系人:杨建国,联系电话:(029)7611481。

附件:陕西省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意见

  为了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会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财会字[2000]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计划于今年底至明年上半年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并建立日常会计监督检查制度,现对组织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综合治理会计工作  
  加强会计监督检查,是贯彻实施《会计法》,促进会计秩序根本好转的关键环节。《会计法》明确财政部门为执法部门,这既是法律赋于的权利,又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抓紧做好检查前的宣传、组织协调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其他职能机构的力量,将会计监督检查与会计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结合起来,寓监督于管理之中,实行对会计工作全过程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内部要明确分工,分清职责,建立健全会计监督责任制度;要严格监督检查规程,明确处罚措施、程序和工作要求,依法行政,依法监管。要主动争取当地人大、政府的支持,主动取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本着"与现行法律相协调,避免重复检查,突出监督重点,转变监督职能,实行综合治理"的原则,在保证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监督检查的同时,充分发挥各种专业监督的作用,共同整治会计秩序,将《会计法》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实处。

  二、加强对《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省财政厅拟成立《会计法》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检查指导全省《会计法》执行情况,并具体组织协调省级单位《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财政厅副厅长姜锋同志担任,成员由厅会计处、条法处、税政处、监督检查处、预算处、国库处、经济建设处、行政处、政法处、文教处、农业处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计处,办公室主任由会计处处长兼任。省级各部门负责直属单位《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组织实施。各地市财政部门应成立《会计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会计监督检查政策的制定,指导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具体组织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等,根据本地区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近期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集中检查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检查步骤
  《会计法》执行情况集中检查,从现在起到2001年6月底结束。检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验收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具体时间安排是,从现在起到今年11月底前为各单位自查阶段,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自查和整改;2000年11月初至2001年4月底前为重点检查阶段,由各地(市)、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组织专门人员检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检查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单位总个数的10%;2001年5、6月,为验收总结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此项工作开展情况的经验,摸清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现状,以确定长期进行会计监督的方向。省财政厅要对各地区、各部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开展情况进行巡查、验收和表彰。

  四、集中检查各阶段工作的内容、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正确指导、督促各单位认真进行自查,对单位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并对自查情况进行
统计、汇总,以便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检查单位。
  单位自查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和行为;
  3、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填制或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5、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6、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7、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8、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9、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11、是否有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其他行为。
各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如实填报《<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登记表》(另发)。
  (二)重点检查阶段
  1、重点检查范围的确定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行  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10%。重点检查的单位包括:(1)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混乱的单位;(2)未实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国有企业;(3)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4)未执行财政性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和部门;(5)规模较大、管理混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6)屡被单报有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的单位;(7)各地区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单位。各地区、各部门在选择重点检查单位时,应根据日常管理工作中所发现问题考虑确定,同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沟通情况,加强配合,避免重复检查。
  对于被确定为实施重点检查的单位,主要检查其2000年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1、重点检查的内容
  (1)开展自查和整改的落实情况;
  (2)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
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4)在岗会计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5)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会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在重点检查中,应当根据被检查单位会计工作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有所侧重,以突出检查重点。
  2、重点检查的方式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重点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参加重点检查工作。
  检查组实施重点检查后,应当如实填报《<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情况表》(另发)。
  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将本次检查与2000年全省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有关财经类专项检查结合起来。
  (三)验收总结阶段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检查验收标准,防止走过场,防止利用检查验收工作徇私舞弊,同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会计管理工作存在的漏洞,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确立会计监督的方向,标本兼治。
  省财政厅巡查内容:
  l、《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包括:单位自查情况;重点检查的范围、内容及对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情况。
  2、重点检查中暴露的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典型案例。
  3、各地区、各部门针对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状况,制订的整改措施。
  4、各地区、各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巡查组对本地区、本部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落实情况进行巡查。

  五、对违法违纪会计行为处理的政策规定
  (一)对单位自查出的问题,可酌情从宽处理,自行纠正后一般可不予处罚。
  (二)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
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查出的违法会计行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财政部门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阻挠、抗拒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的;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属于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编造、篡改会计资料,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属于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导人指使、强迫所属单位编报虚假会计资料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撤职;凡属会计人员知法犯法、通同作弊的,除追究其他责任外,还应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允许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
  2、对检查出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违法违纪问题,负责检查的部门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3、对在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由于历史和政策因素造成的潜亏挂账、资产不实等问题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企业应主动自查,并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财政部门在对此类违法会计行为进行处理时,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三)对依法处理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纪者,教育广大群众。

  六,近期应当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等,鼓励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各单位负责人和广大财会人员,自觉遵守《会计法》,依法开展会计工作。
  (二)认真组织自查,保证自查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自查提纲,督促、指导各单位对照检查,按单位类型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自查情况统计、汇总,根据自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对于自查工作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应列为重点检查单位。  
  (三)抓好重点检查。一是要选好选准重点检查单位;二是要做好重点检查组人员的培训;三是注重检查工作实效,提高工作效率。

  七、建立健全日常会计监督责任制
  会计监督检查,涉及到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的职责,需要相互配合和协调。为了明确财政部门内部有关职能机构在会计监督方面的分工和协作,建立会计监督责任制,统筹规划、规范程序、依法监督,我省各级财政部门  应当依据以下原则和职责分工,开展日常会计监督检查工作。
  (一)财政部门内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职责分工原则
  1、统一规划。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由会计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
  2、分工明确。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财政法制机构统一组织行政处罚的听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财政部门所有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罚决定应会签财政法制机构。
  3、信息共享。各职能机构提交的会计检查报告和下达的处理决定应抄送会计管理机构和财政监督机构,财政监督和会计管理机构提交的会计检查报告和下达的处理决定也应抄送有关职能机构。
  (二)财政部门各职能机构会计监督检查职责的具体划分。
  1、会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
  (2)会同财政法制、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研究制定会计监督检查的规划和有关政策、规范。
  (3)负责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从业资格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会同财政法制机构行使政处罚权。
  (4)负责进行会计技术鉴定工作。
  (5)配合有关职能机构开展其他会计监督工作。
  (6)检查、了解下级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7)对下级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管辖权的争议作出裁定。
  (8)组织会计监督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2、财政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1)组织对各单位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专项检查,并负责处理。  
  (2)组织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并负责处理。
  (3)组织对举报的重大会计违法案件或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案件实施检查,并负责处理。
  (4)建立并实施案件移送制度,统一向有关部门移送触犯刑律或违反党纪、政纪的财经违规案件。
  (5)会同财政法制机构审检、会签财政处罚决定。
  3、财政法制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会计监督工作中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2)会同财政监督机构对财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会签。
  (3)会同会计管理机构组织对会计法规进行清理。
  4、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等部门要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对分管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对所实施的监督检查应  出具检查结论,并对检查结论承担责任。同时,要及时
沟通会计监督情况,避免对同一单位、同一会计期间的会计工作进行重复检查。
  (四)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内部会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机构、财政法制机构等职能机构,不履行会计监督检查职责或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应依照《会计法》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陕西省财政厅
200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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