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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人事部门收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复审登记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0]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29 | 生效日期:2000-04-29 |
省人事厅:
根据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要求,考虑到你厅在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复审登记工作中需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微机管理数据库、印制仿伪《验讫》标识、软件开发、购置微机设备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厅在此项工作中收取复审登记费(即工本费)3元。
各级人事部门在复审登记工作中不得层层加收费用。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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