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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黑河交通台信息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字[2000]1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4-17 生效日期:2000-04-17
 

黑河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开办交通台收取交通信息费的请示》(黑市价联字[2000]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黑河交通台收取交通信息费,并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每辆车月收费5元;
  二、安装专业接收设备在黑河市区范围内,坚持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安装。

  三、交通信息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复的计划执行。

  四、收费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本收费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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