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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京大高速公路山西段清障服务收费和路产损坏赔偿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价费字[2000]第39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0-31 生效日期:2000-10-31
 

山西省交通厅:
  你厅晋交法字[2000]412号“关于对京大高速公路山西段公路清障服务收费和路产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京大高速公路山西段清障服务收费和路产损坏赔偿费暂参照原太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和路产损坏赔偿收费标准,即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晋价费字[1998]第400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个别需调整的清障服务收费和路产损坏赔偿费标准,属全省性问题,待统一协商后再定。清障服务收费和路产损坏赔偿费资金及票据管理一并比照晋价费字[1998]400号文执行。

附件一:京大高速公路山西段路产损坏赔偿费标准(略)
附件二:京大高速公路山西段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略)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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