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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林业种子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0]40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0-24 | 生效日期:2000-11-01 |
山东省林业局:
你局《关于调整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检验收费标准的函》(鲁林计字[2000]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局林木种苗站经省技术监督部门批准,负责全省林业种子苗木的质量检验、复检、仲裁检验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意该站接受委托对林业种子检验时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
省林木种苗站应按规定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标准自二000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12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省林木种苗站林业种子检验收费标准(略)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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