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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支行关于2000年粮食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计价格[2000]7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0-12 | 生效日期:2000-10-12 |
各州、地、市、县计委(物价局)、财政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
为了做好我省今年的粮食收购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0]15号文件、国家计委等四部委计价格[2000]1586号文件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今年粮食收购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执行中发[2000]15号和计价格[2000]1586号两个文件精神,稳定粮食收购价格,落实优质优价政策。我省今年的粮食收购价格,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和“2000年西北区小麦收购价格衔接会议”精神,参照邻省收购价格确定的。鉴于我省粮食收购的特殊性,今年的粮食收购价格,继续执行青政办[2000]155号文件中规定的粮食标准品的收购价格。即春小麦(混合麦):一价区(海西地区为二价区,其他地区均为一价区)中等质量标准的春小麦收购价为每50公斤51元,二价区中等质量标准的春小麦收购价为50公斤48元;冬小麦(混合麦):中等质量标准的冬小麦收购价为每50公斤55元。对于青稞和玉米两个粮食品种,省政府已决定相继退出保护价和取消定购计划,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二、暂缓执行新的粮食质量标准。由于今年我省旱灾严重,受灾面积大,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今年我省在粮食收购中暂缓执行新的粮食质量标准,仍按老粮食质量标准执行;今年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仍为三等以上。对于今年按新标准已收购入库的粮食(春小麦),应按照新老质量标准等级进行换算。以新质量标准收购的春小麦三等为标准品,三等以上相邻等级每50公斤补差价2元,三等以下相邻等级(四等)每50公斤补差价3元。所形成的等级收购差价,经粮食、财政部门共同核实后,由粮食收购单位将差价如数补给售粮农户,其差价作增加库存商品购进成本处理。
三、进一步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各级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重要意义,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领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经批准可以入市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粮食的用粮企业,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其收购价格不得低于保护价。国有粮食收购企业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提高服务质量。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售粮。对未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等外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积极收购。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安排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对保护价收购范围内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进度和数量,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保护价收购范围外的粮食,包括等外粮食,要按“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积极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供收购资金贷款,以解决农民出售这部分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
四、足额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及时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为确保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落实到位,一是要求州(地、市)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预算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的合理使用;二是今年因粮食收购量超过去年、超储补贴高于包干基数,以州、地(市)为单位对超收部分需要增加的费用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三要防止由于暂缓执行新的粮食质量标准,毗邻省粮食大量流入,使我省粮食风险基金的压力加大。为了调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积极性,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必须加强配合,确保粮食超储补贴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
五、严格执行顺价销售政策,促使市场粮价合理回升。各地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粮食市场宏观调控,改善供求关系,拉动市场粮价合理回升,以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减轻财政和银行负担。要立即停止分散销售处理陈化粮,今后各地处理陈化粮要经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顺价销售政策,按照购进成本加合理费用测算确定粮食最低销售价格,不得低价亏本销售。各级物价、粮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顺价销售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低价亏本销售、冲击粮食市场的企业,要从严查处。
青海省其他机构
20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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