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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价费[2000]129号、苏财综[2000]6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13 | 生效日期:2000-04-15 |
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计生委、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计生委: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由患者父母自愿申请,费用由个人承担。经研究,现将有关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费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两级计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组受理鉴定申请时,可收取鉴定费(不含病残儿在医院的检查费用)。鉴定费收费标准为:患者在市、县同一级机构做一次病残鉴定结论,不高于100元/例;如患者申请上一级机构再次鉴定,不高于120元/例。具体标准由各市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省计生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会诊,不再收取鉴定费,诊断参照省级医疗机构会诊收费标准执行。
三、市、县两级计生部门收取鉴定费后,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各级计生部门接到批复后,请即到同级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厅统一的收费票据。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费应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鉴定费主要用于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的有关支出,如鉴定组专家劳务补偿,鉴定材料费用、鉴定会会务等。
五、本标准自2000年4月15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0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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