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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2000]湘价费字第1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4-28 生效日期:2000-05-01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收费标准的函》收悉。鉴于医师资格认定工作量大、且无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收取医师资格认定费,标准为每人60元(含各种表格费用)。此项收费仅限于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参加医师资格认定时收取。各级卫生部门不得层层加码、重复收取。

  二、此收费属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入财政专户。你厅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批准的收费为一次性收费,收费期限从2000年5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届时本通知自行废止。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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