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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财综字[2000]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16 | 生效日期:2000-04-16 |
省经贸委:
你委《关于收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人员注册工本费的报告》(赣经贸法字[2000]29号)收悉。鉴于你委承担全省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工作,在注册当中,对合格人员需发放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本着合理补偿的原则,经研究,同意你委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人员收取证照工本费,标准为每人50元。
证照工本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注册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证照印制成本、通讯费等费用。实施收费前,执收单位必须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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