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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价费字[2000]2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4-28 生效日期:2000-04-28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重新核定调整职称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赣人文[2000]12号)收悉。鉴于全省各类职称资格考试人员平均费用增加的实际情况,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经研究,同意重新核定我省职称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收费标准
  国家统一部署的各类职称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由报名费、考试考务费、国家有关部门提取的费用三部分构成,其中:报名费为10元/人,考试考务费为25元/科,国家有关部门提取的费用按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核定的标准代收代支。
  按上述收费原则核定收费标准的职称资格考试包括:1、价格鉴证师;2、监理工程师;3、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4、国际商务师;5、注册税务师;6、注册资产评估师;7、一级注册建筑师;8、消防工程设计人员;9、二级注册建筑师;10、造价工程师;11、注册城市规划师;12、执业药师;13、执业中药师;14、企业法律顾问;15、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博、档案专业;16、经济专业技术资格;17、职称外语。
  今后,凡新增开考试项目需收取报名费和考试考务费的,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标准,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属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下达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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