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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统计证》工本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财综字[2000]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13 | 生效日期:2000-04-13 |
省统计局:
你单位《关于统计人员持证有关收费问题的函》(鲁统字[2000]34号)收悉。依据《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向经培训合格的统计人员和每满四年换发《统计证》时收取适当的证书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文制定。
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证件工本费的印制和发放。
执收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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