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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地税发[2000]5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4-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用范围。对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我省确定,2000年先在上市公司试用,有条件的市地可再选择一部分财会管理基础较好、财会人员素质较高的大中型企业试用。
二、提高认识,做好试用工作。新的申报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要求设计,并考虑企业所得税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分离的改革方向,逻辑关系严密,申报责任清晰,有利于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和重点检查,适应了征管改革的需要。因此,各级地税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试点企业,认真做好宣传培训,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同时,注意同原相关征管基础工作的衔接。
三、深入凋研,做好推广准备。根据总局安排,新的申报表2001年在所有企业试用。各级地税部门对2000年的试用情况,要加强调查,及时搜集、整理、分析试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并于7月底以前将试用情况写出总结报送省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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