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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关于对临巴线临河至古城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计费字[2000]139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0-30 生效日期:2000-11-10
 

巴盟物价局、交通局:
  你两局《关于申请核定临巴线临河至古城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巴价费发[2000]第121号)悉。鉴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0]87号批准收费还贷公路临河至古城段48公里已经完成并交付使用,为确保该段公路还本付息,根据《公路法》有关条款,经研究同意该段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二轮摩托车、轻骑,14.71千瓦及以下拖拉机,每车次2元;
  正、侧三轮摩托车、柴油三轮运输车,14.71千瓦以上的拖拉机、2吨(不含2吨)以下的汽车挂车每车次5元;
  2吨(含2吨)及以下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2吨(含2吨)及以上的汽车挂车每车次10元;
  2吨(不含2吨)以上至8吨(不含8吨)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每车次15元;
  8吨(含8吨)及以上至20吨(不含20吨)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30元;
  20吨(含20吨)及以上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拖板车每车次40元。
  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只能用于还本付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人员工资福利、设施管理等正常开支,不准挪作他用。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张榜公布,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修建该段公路的贷款本息还清后,应立即撤销收费站并停止收费。
  本文自二000年十一月十日起执行。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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