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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会计处理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地税发[2000]27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4-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罗湖征收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会计处理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1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填开税收缴款书,分局在缴款书上盖“征税专用章”后退缴费单位作缴费凭证。在电脑程序未开发完成以前,填开手工缴款书,待电脑程序开发完成后,填开我局印制的滚筒式电脑缴款书。
税票填写按险种填写,并在备注栏填上“社会保险号”
二、分局开设一个保费待解户,收纳各项保险费。
三、征收科根据缴费单位已加盖戳印的转帐凭证填开税收缴款书,每月25日前向计财科结报票款,计财科在每月底前通过汇总缴款书向省财政专户划解保费,保费待解户月底不得留有余额。
四、《应收、实收、欠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月报表》每月随同税收会统报表报送市局计财处。
附件: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计会处理事项的通知 (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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