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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辽价发[2000]10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0-11 | 生效日期:2000-11-01 |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43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辽财规字[2000]494号),对有关收费标准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规定免收登记费的贫困县的中小学、社会福利单位交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本费每套30元。
二、登记单位申请增领或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交纳工本费每本15元;增领或补领登记用各种表格,交纳工本费每套5元。
三、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规范这次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为而举办的事业单位登记培训班,每班次达到42学时,收费标准为每人150元(含两套材料费60元)。未达到规定培训学时的,应相应降低培训收费标准。
四、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实施收费前,应分别到各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接受监督检查。
六、上述收费标准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2年,至2002年10月31日止。届时如需继续收费,按规定程序报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核定。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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