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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105国道流芳坳至赣州段变更收费主体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交财统字[2000]10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29 | 生效日期:2000-09-29 |
赣州市人民政府、省稽查征费局、江西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抄字(2000)43号抄告单的精神,现就105国道流芳坳至赣州段变更收费主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抄字(2000)43号抄告单规定,江西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经营的105国道流芳坳至赣州段收费期截止到2000年9月30日,自2000年10月1日起其收费主体变更为江西省稽查征费局,为收费还贷项目。
二、维持现有收费站点,不得变动站址和增设新的收费站点。收费站站名为江西省稽查征费局黄沙收费站。
三、收费年限为9个月,即从2000年10月1日起至2001年6月30日止,到期即停止收费。
四、收费主体变更后,其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仍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交财统发(1995)04号、(95)赣价费字第05号、赣财综字(1995)003号文规定执行。
五、通行费征收票据,使用省稽征局统一套印有“江西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监制章”的征收票据,由省稽征局负责管理。
六、此项收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本通知下发后,请省稽征局到省物价局办理《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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