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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机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建综[2000]2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0-09 | 生效日期:2000-10-09 |
第一条 为加强部机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机关建设,根据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结合部机关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机关固定资产投资,是指部机关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
第三条 部机关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由综合财务司负责。部机关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实施工作委托机关服务中心。
第四条 部机关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凡属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部机关建设项目,委托机关服务中心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综合财务司。
(二)综合财务司对部机关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初审,并编制部机关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建议计划,经部领导审定后,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计委。
(三)部机关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建议计划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综合财务司下达,委托机关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 部机关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
(一)部机关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规模、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二)凡涉及改变原定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的项目,机关服务中心应当事先向综合财务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部机关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委托机关服务中心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招标结果报综合财务司备案。
对纳入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管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执行。
(四)机关服务中心及承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六条 部机关建设项目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由综合财务司依照财政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拨付。综合财务司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部机关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一)建设项目完工后,机关服务中心按照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计划等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机关服务中心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向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机关服务中心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天内,向部办公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综合财务司应当对机关服务中心组织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并报请部领导核准后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综合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
200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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