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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朝长线峰岭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函字[2000]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26 | 生效日期:2000-09-01 |
白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核定朝长线峰岭收费站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的函》(白山政函(2000)83号)收悉。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省道朝长线峰岭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1999)80号)的有关规定,为偿还修建该路的贷款,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省道朝长线峰岭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按吉林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过路、桥、隧道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公交联字(1994)9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收费标准:自2000年9月1日起开始收费,收费年限暂定为10年。
三、收费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缴入长白县财政局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偿还贷款,严禁挪作他用。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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