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朝长线峰岭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吉省价收函字[2000]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9-26 生效日期:2000-09-01
 

白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核定朝长线峰岭收费站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的函》(白山政函(2000)83号)收悉。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省道朝长线峰岭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1999)80号)的有关规定,为偿还修建该路的贷款,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省道朝长线峰岭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按吉林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过路、桥、隧道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公交联字(1994)9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收费标准:自2000年9月1日起开始收费,收费年限暂定为10年。

  三、收费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缴入长白县财政局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偿还贷款,严禁挪作他用。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26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