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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会计检查中查出的欠税进行帐务处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地税函[2000]9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9-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会计检查中查出欠税进行帐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办发[2000]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湘地税发[2000]63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欠税清理检查工作,并于10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省局。
二、对于会计检查中查出的隐瞒欠税帐务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总局(国税办发[2000]35号)文件规定办理。未进行会计检查的单位要尽快核实欠税,做好调帐处理。
三、帐务处理方法由总局规定的2000年8月底前调整为2000年9月底以前。
四、对于检查中查出的隐瞒欠税,各地要如实上报,并编制“隐瞒欠税情况表”,(附表)于10月10日前报送省局,同时调整好9月份会计报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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