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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范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劳社发[2000]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0-12 | 生效日期:2000-10-12 |
各市(地)劳动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局: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已经发布,现将有关实施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从10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他险种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均处于起步阶段,开展面较小,情况较为复杂,有关政策尚需规范和完善,因此,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条件成熟时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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