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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0]2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18 | 生效日期:2000-05-01 |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51号),在全市流动人员中收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经研究,核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每证5元。
以上收费标准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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