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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音乐学院国际演艺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价函[2000]2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9-05 生效日期:2000-09-01
 

四川音乐学院:
  你院(院行2000年35号)《关于我院国际演艺学院2000级学生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2000)教电188号《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你院民办二级学院国际演艺学院收费批复如下:

  一、从2000年秋季入学新生起,学生学费按17000元/生/年收取。在调整学费后,你院不得以任何名目自行设立收费项目,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学生收取“赞助费”或收受捐款、建校费等。

  二、国际演艺学院作为四川音乐学院的二级学院,财务上受四川音乐学院领导,应到省物价部门领取四川音乐学院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副本,统一领用由四川音乐学院购买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本批复从2000年秋季入学新生起执行。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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