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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长寿县第二中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0]20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13 | 生效日期:2000-04-13 |
长寿县物价局:
为了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更好地对学生的学习、行为习惯进行有效管理,你县长寿县第二中学校自筹资金120万元,新建竣工一栋学生宿舍。该宿舍建筑面积为1826平方米,48间寝室。经研究,同意该住宿楼实行公寓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学生公寓必备条件
每套房间住8人,每生使用面积3平方米,每室配备有卫生间、盥洗室、日光灯2盏、壁扇2把、窗帘、晾衣绳;每生配备有床、棕垫、放物柜、桌凳、挂物钩、蚊帐绳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学生公寓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
二、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1、初中属义务教育,一般不搞学生公寓,个别学生及家长自愿要求的,可按每生每期50元收取住宿费。
2、高中每生每期收取住宿费150元。
三、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学生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期统一收取,学校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中小学专用收费收据》。收取的住宿费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只能用于学校改善学生住宿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给予减免,减免总金额可控制在收费总金额的25%。
四、本通知从2000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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