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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财税政[2000]1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10-27 | 生效日期:2000-10-27 |
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省地税局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以及河南省《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一并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于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但末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项目,或虽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管理但未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以及未按照规定办理《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基金)不征收营业税项目认定登记证》的,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照章征收营业税,所征税款按照现行预算管理规定,就地缴入各级金库。
二、在以后的清理整顿过程中被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现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自动从名单中剔除。
三、属于营业税免税范围的收费(基金)项目,按照营业税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实施减免,我省不再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四、各地应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通知所列的不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的认定登记工作,并将认定登记结果于2001年1月15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具体认定办法按省地方税务局豫地税发[1999]68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前,对列入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没有征收的不再计征。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
2.省级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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