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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物价局关于向海口地区经营再生资源的单位及个体户收取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市价字[2000]13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0-23 生效日期:2000-10-23
 

海口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
  报来“关于请求同意将征收的服务费的试行标准转为固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鉴于你办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编委定编而不列入财政预算管理,一切经费自行解决,负责对海口地区经营再生资源单位及个体户监督管理,规范再生资源行业经营行为提供服务。依照不以赢利为目的,适当收取服务费用作为补偿的原则,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市价费字(1999)148号)批复试行一年,现试行期届满,根据试行一年来的成本核算,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口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在海口地区范围内经营再生资源(旧废物资)的站(点)按每月销售再生资源总额收取服务费5%。

  二、不得另增加收费项目收费,加重经营者负担。

  三、你办必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海口市其他机构
200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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