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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西安市公安局收取车辆抵押登记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财综[2000]05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8-24 生效日期:2000-08-24
 

西安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西安市公安局申请收取车辆抵押登记费问题的请示>(市财发[2000]24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西安市公安局在实施车辆抵押登记时收取车辆抵押登记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文制定。

  二、此项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收入上缴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

  三、收费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行政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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