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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艺术类专业报名考务费和艺术类中等专业学校学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费[2000]16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14 | 生效日期:2000-04-14 |
市教委:
你委《关于调整艺术类专业报名考务费和中等专业学校学费的函》(津教委财(2000)9号)收悉。为了进一步解决艺术类院校经费问题,促进我市艺术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急计价格(1999)79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对艺术类专业学校报名考务费和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作如下规定和调整:
一、艺术类专业报名考务费(含艺术类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津价费(1999)460号文件规定的单独考试报名考务费执行,即报名费每生30元,专业课考试考务费每生每科30元。
二、艺术类中等专业学校学费
(一)天津市音乐学院附中、天津市艺术学校、天津工艺美术学校、天津北方曲艺学校和天津市体育学校可参照艺术类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80%收取,即表演、导演、摄影、指挥、美术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理论、教育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4800元,其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400元。
(二)除上述五所学校以外的其它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专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其学费标准可参照艺术类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50%收取,即表演、导演、摄影、指挥、美术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5000元,理论、教育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3000元,其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不超过4000元。
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招收新生起执行,并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凡是艺术类专业招生和收费,必须具有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下达的艺术类招生计划,否则不得按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收费。其它有关事项均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各有关学校到相关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
天津市其他机构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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