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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部分高等院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0]26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9-06 生效日期:2000-09-06
 

各有关高校:
  为加快我省高等院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改善学生住宿条件,根据《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提出申请的高校学生公寓,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作了验收,确定了我省部分高校学生公寓类别收费标准(详见附件),现予公布。
  本通知未公布的高校学生宿舍,其学生住宿费一律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执行新的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高校,应切实加强公寓管理,配齐必要的设备,按批准人数安排入住学生,严格执行公寓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鲁价费发(2000)147号文件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时必须实行“票款分离”。在收费前到省物价局(驻市地的高校到市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附:部分高校学生公寓类别收费标准(略)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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