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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0]24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8-23 | 生效日期:2000-07-01 |
省公安厅:
你厅《公安派出所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和提供人口信息服务收取工本费的报告》(鲁公户[2000]12号)收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财综字(2000)40号文已批准计算机办理户口收费立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使用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前台办公的公安派出所,为公民办理户籍事项,按下列标准收费。
1、出生申报,每人2元;
2、分户、并户,每次5元;
3、户口迁移,每人2元,因参军、复员、转业或大学、中专新生入学办理户口不收费;
4、变更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日期,每人次2元,变更其他项目不收费;
5、出具户籍证明材料,每份5元;
6、为居民提供户籍资料查询服务,办理注销户口及签发《死亡证明》不得收费。
二、未使用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前台办公的公安派出所为公民办理户籍变更等事项,不得收费。
三、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收费单位要在办公场所或收费场所将收费项目及标准醒目标示。收费票据及收费资金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财综字(2000)40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收费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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