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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办公室关于农业机械牌证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费[2000]1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13 | 生效日期:2000-04-13 |
市农机局:
你局《关于换发农业机械牌证收费标准的请示》(津农机财(2000)18号)收悉。根据农业部《关于颁发实施〈农业机械号牌〉等十八项行业标准的通知》(农市发(1999)5号),为了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经研究,同意我市农业机械牌证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九二”式拖拉机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25号)执行,现函复如下:
农业机械牌证收费标准为:不反光号牌每副30元,反光号牌每副50元;农业机械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牌证每本5元。
补发农业机械牌证费按上述收费标准加一倍计收。
接文后,请你局通知天津市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物价、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天津市其他机构
二000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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