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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收取移动电话无线电注册登记费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渝价[2000]234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0-04-24 | 生效日期:2000-04-24 |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对手机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0]245号)的规定,无线电管理部门只对蜂窝公众通信网基站收取无线电台(站)注册登记费,手机不收取注册登记费,只缴纳每台每年50元的频率占用费。
本通知请自文到之日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41号)中,关于移动电话的无线电注册登记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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