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820-2536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收取移动电话无线电注册登记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价[2000]2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4-24 生效日期:2000-04-24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对手机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0]245号)的规定,无线电管理部门只对蜂窝公众通信网基站收取无线电台(站)注册登记费,手机不收取注册登记费,只缴纳每台每年50元的频率占用费。
  本通知请自文到之日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41号)中,关于移动电话的无线电注册登记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2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