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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制定全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价经[2000]3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29 | 生效日期:2000-10-01 |
各地(州、市)物价局:
为加强旧机动车交易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车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黔府办发(1999)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旧机动车交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属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价格管理权限在省级物价部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实行全省一价。
二、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的项目包括交易市场服务费和车辆停车费。
1.交易服务费(包括物价、工商、公安车管等部门在旧机动车交易活动中收取的各种费用)由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统一向进场交易成功的旧机动车所有者收取,不分寄售与非寄售其收费标准按每辆车交易评估价的2.8%计收。
2.车辆停车费是由旧机动车所有者向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交纳在交易期间交易车辆的停放、看管服务费。
其收费标准按下表(略)执行
三、各地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收费管理,对未经批准自立项目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四、各类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必须依法到所在地物价部门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通知于二000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原我局黔价经(2000)52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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