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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社会力量举办高中以下学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0]25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8-28 生效日期:2000-08-28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教委:
  近年来,全省各地社会力量相继举办了一批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初中和小学,不含中外合作办学),这对满足学生家长和社会需求,培养社会需要的专门人才,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部分学校招生、收费不尽规范的现象,群众反映较大。为了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的招生、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力量举办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初中和小学,不含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招生广告及学校管理应严格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经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以上学校,其向学生收取的培养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由市地物价部门会同当地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培养成本,参照国办学校学生公用经费定额核定,并报省备案。

  三、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对上述学校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不按规定收费的学校予以严肃查处。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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