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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中央在沪工交商贸企业单位坏帐核销审批工作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沪财企一[2000]10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0-04-17 生效日期:2016-12-11
 

(***根据2004年12月29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已被废止。***)

  按照财政部对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专员办)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简称市国税局)的工作要求,现就中央在沪的工交商贸企业单位的坏帐核销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在沪的工交商贸企业单位的坏帐核销审批工作由市国税局统一负责,并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由各级税务部门办理。专员办不再受理中央在沪工交商贸企业单位坏帐核销审批事项。

  二、中央在沪的工交商贸企业单位的坏帐核销,按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在沪中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沪财企一[1999]328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主管税务监缴部门对企业单位报送需核销的坏帐资料和情况,应认真审核,加强了解,并按税收管理权限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四、中央在沪企业财务管理事项,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上海专员办将通过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实施监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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