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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函[2000]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19 | 生效日期:2000-04-19 |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近来陆续接到一些企业和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反映,为进一步改善我省经济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规定,现将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的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根据《吉林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吉林省政府令第59号)精神,《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及管理规定》(吉省价收字(1995)21号)中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B类收费标准废止,不论国内一般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均执行同一收费标准(A类)。
二、对实施改革、改组、改造的企业,其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按吉林省物价局等六部门《转发国家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吉省价收字(1998)12号)要求,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
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使省委省政府整治经济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切实落到实处。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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