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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内四区托幼儿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价费[2000]23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8-18 生效日期:2000-09-01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青单位:
  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考虑我市经济发展和群众承受能力,在听取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内四区托幼园所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度放开实验、示范及特色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1、实验、示范及特色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提出意见,报市托幼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核备案;
  2、审核备案后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二年内不得再做调整;
  3、单位自办的幼儿园除公布的收费标准外,可以对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制定优惠标准。

  二、调整一类、二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
  一类托幼园所全日制托幼费由现行150元和155元统一调整为180元;二类托幼园所全日制托幼费由现行130元和135元统一调整为140元。

  三、三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三类幼儿园全日制托幼费110元,三类托儿所全日制托幼费115元。

  四、寄宿制托幼园所收住寄宿幼儿,托幼费在全日制标准基础上加收50%。

  五、幼儿园开办超时托管班、半日制班、双休日班等项目,应本着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其中超时托管费(星期一至星期五18∶00-20∶00)为每人每月18元;半日制班按全日制的60%收费;双休日班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行制定。

  六、冬季取暖费仍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收取,取暖时限4个月。

  七、新生入园报名费每人次5元。

  八、凡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家庭子女入园,托幼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九、报销办法
  1、托幼费中含管理费、保育费、杂费、代办费。其中管理费和代办费由幼儿家长单位报销,全日制、寄宿制具体报销标准为:
  实验示范 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二类、三类
  取暖费报销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单位有条件的取暖费报销一年。
  2、半日制班托幼费报销标准按同类别全日制报销标准的60%执行。
  3、报销范围:
  属独生子女及计划内生育子女的在职职工,管理费、代办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1)单月份由子女父亲单位予以报销;双月份由子女母亲单位予以报销;
  (2)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其婴幼儿户口在本市,并在本市入园所,由本市工作一方的所在单位每月报销。
  (3)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市入园所的,由在职一方报销托幼费一半。
  (4)丧偶或离婚的,其子女入园所的,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每月报销。
  (5)父母双方均在外地工作,子女在本市入托,或父母双方均在本市工作,其子女在外地入托者,单位不予报销。

  十、各类托幼园所收取的托幼费、取暖费以及以园所名义筹集的资金(包括设备),应当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园所的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及教、玩具购置、修缮费、奖励、培训等开支。

  十一、收费标准调整后,各类托幼园所仍接原标准交纳学前教育发展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

  十二、各园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得向入园所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建园费、入园押金、被褥押金等费用,更不得利用幼儿正常在园时间以“特色”为由,另外收取有关费用。

  十三、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四区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园所。其它市(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十四、各园所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新的收费票据。

  十五、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其他机构
200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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