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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同意惠特物业管理中心免交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价费[2000]23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8-22 | 生效日期:2000-08-22 |
青岛高科园惠特物业管理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青惠物政[2000]6号“关于免缴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在市政管网尚未配套的情况下,惠特工业城建设了模块式污水处理站,自行处理工业城区的污水,并达标排放至自然水体,市物价局等三部门今年以青价费[2000]112号文批复了惠特工业城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为避免重复收费,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惠特工业城使用市自来水公司所供自来水,不再与自来水费一并缴纳污水处理费。张村河流域污水干管设置后,惠特工业城污水处理费如何缴纳另文下达。
青岛市物价局
200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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