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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对中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按揭服务中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价经[2000]3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29 | 生效日期:2000-09-29 |
中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按揭服务中心”收费标准的报告》中黔财咨字第[2000]0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代理费标准:
1.公积金贷款每笔收30元。
2.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的,收取贷款金额的1‰,最高不超过500元人民币。
二、服务内容:
1.为客户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咨询服务;
2.填写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3.代办保险业务:填制保险单,收取保险费,开出保险收据;
4.指导借款人填制有关贷款的单据和办理有关委托还贷的手续;
5.代办贷款抵押物的抵押手续,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取得“他项权利证”;
6.将办理的以上手续的合同档案移交银行,银行据此办理贷款手续。
三、你单位在开展代理业务时,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代理。在委托人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授权代理的范围,为其提供服务,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收费标准,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可下浮,试行期为一年。接此批复后,请到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试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此批复文到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0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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