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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试点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0]第262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0-04-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贯彻全国涉外税务工作会议的精神,积极做好2000年《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试点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29号)的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程》重要性的认识
1999年4月总局下发《规程》,通过宣传、培训和试点,各地对《规程》的重要性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将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发展,税收工作将面临严峻的挑战。税务审计是税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规程》的实施,是提高税务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有效保证。因此,各地务必提高对实施《规程》重要性的认识,真正将《规程》落实在实处。
二、严格按《规程》的要求试点
2000年,各地要在学习和培训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试点工作,选择试点户数的比例应为年度检查户数的5%至10%。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分解试点指标,落实试点户数,并由专人负责。各地在安排税务检查工作时,要注意对连续亏损3年以上企业的检查。
三、边试点边总结
为了确保2000年全国涉外税务系统严格按照《规程》实施税务检查,各地务必克服畏难情绪,按《规程》的要求,逐步摸索路子,总结经验。下半年总局将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召开经验交流总结会,为2001年全面推行《规程》奠定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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