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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启用长白山邮资明信片门票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财综函字[2000]第9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4-29 | 生效日期:2000-04-29 |
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你局《关于使用长白山风光邮资明信片门票收取工本费的请示》(长保局发(2000)28号)收悉。为宣传长白山旅游资源,扩大长白山的影响和知名度,发展我省旅游事业,经研究,同意你局启用长白山风光邮资明信片门票。该门票除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外,另加收邮资及印制工本费每枚1元。
望你局对明信片门票和普通门票采取分窗口出售,游客自愿选择的办法,严禁硬行推销明信片门票,并在醒目位置向游人公布。否则,按违规处理。其他有关收费及资金管理事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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