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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民政厅关于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价行事[2000]3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0-09 | 生效日期:2000-10-09 |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一段时间以来,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区和单位反映个体劳动者协会收取的会员会费偏高,个体劳动者普遍感到负担过重。为维护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减轻个体劳动者的负担,现对我省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会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规定,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为: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元(永久性会员除外)。据此,我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对个体出租车、营运三轮车等个体会员收取的会费不得超过10元/年。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执照时,不能一并收取会费,更不能搞强制入会。
二、2000年个体劳动者协会一律按以上规定标准征收,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视为乱收费,依法按照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物价、财政、民政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强检查监督,保证本通知的贯彻。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0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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