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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地税发[2000]44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10-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0]31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武警、部队对外取得涉税收入(包括应征或免征营业税的),应依法领购、开具发票。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需要申请领购整本发票的武警、部队单位,应持《组织机构标准代码证书》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到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然后向机构所在地地税征收分局申请领购发票;对因特殊情况不能领取《组织机构标准代码证书》、不能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武警、部队单位,可持上级部门证明及负责人身份证件到机构所在地地税征收分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只登记不发证),然后申请领购发票。
前款所述业户领购发票前应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保证金。
(二)对不需领购整本发票的武警、部队单位,可由收款方或付款方持单位证明向劳务发生地地税征收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并同时完税。
二、非武警或非部队单位非法接受武警、部队专用票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或39条处罚。
三、请结合我局《转发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336号)执行。
附件:1.粤地税函[2000]319号(略)
2.国税函[2000]466号(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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