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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0]函20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0-19 | 生效日期:2000-10-19 |
龙岩市物委、财政局:
你委(局)《关于请求核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收费标准的请示》(龙价(2000)费字167号)收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条“行政性收费项目应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应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应统一由省卫生厅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立项和核定收费标准。各地不得自行制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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