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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集美大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0]费字4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0-31 生效日期:2000-09-01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集美大学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教(2000)计财124号)收悉。根据集美大学学生公寓A楼现有设备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的具体情况,按照《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现核定集美大学学生公寓A楼的收费标准为1030元/生.学年。学生公寓楼每套均安排4人居住。
  此标准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集美大学应严格遵守《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并及时到厦门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公开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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